销售政策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ale)

适用产品:轮椅充电器
发布主体:昆山市正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生效日期:2026年4月29日
适用范围:所有通过 zbcharger.com 网站订购或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的订单

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通过向卖方提交订单,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即被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本销售政策的约束。如买方不同意本销售政策,请勿向卖方订购产品。

第1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销售政策适用于卖方与买方之间就所有产品的销售所达成的所有报价、订单确认及供货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

1.2 产品系指卖方报价单或订单确认中所列的商品,包括其标准包装及随附文档。

1.3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纸质信件及即时通讯工具的正式消息记录。

1.4 任何买方提交的采购订单中包含的与本销售政策不一致或附加的条款,均视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5 卖方履行买方订单的行为,不构成对买方任何条款和条件的接受,亦不构成对本销售政策的修改。

第2条 报价与订单

2.1 买方向卖方提交订单时,必须包含产品描述、数量、要求的交货日期和收货地址。

2.2 卖方的报价有效期为三十(30)天,自报价之日起计算。卖方保留在收到买方接受之前随时修改或撤销报价的权利。

2.3 订单自卖方发出书面(包括电子邮件)订单确认时生效。卖方未发出确认的,视为不接受买方订单。卖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订单(包括部分接受)。对于已接受的订单,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修改或取消。

  • 若买方在订单确认后未经卖方同意单方面取消,买方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为履行该订单已发生的不可回收成本,如原材料采购、定制加工费等)。“不可回收成本”系指卖方为履行该订单专门采购或定制的、无法转用于其他订单的原材料、零部件、模具及已发生的专用人工费用。
  • 经双方书面同意取消订单的,对已发生的成本由双方协商分担。

2.4 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对产品进行部分发货,买方应接受部分发货并支付相应货款。卖方未发货的部分可经买方同意后取消或延期。

第3条 价格与货币

3.1 基准货币:所有产品的定价基准货币为人民币(CNY)。卖方的成本核算、利润计算及内部管理均以人民币为依据。

3.2 前端价格显示:为方便全球客户,网站产品页面同时显示人民币参考价和根据实时汇率换算的美元参考价。外币价格仅供参考,会随汇率波动而变化。

3.3 交易货币与锁定:买方在下单时须选择实际结算货币。订单确认后,交易货币及金额即被锁定,不随后续汇率变动调整。

  • 若选择人民币结算:应付金额为订单确认时的人民币基准价。
  • 若选择美元结算:应付金额按订单确认当日中国银行网站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现汇卖出价折算。如当日未公布该汇率,则采用前一个工作日的公布价格。折算后的美元金额一经确认即为固定交易价格。

3.4 税费:卖方应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出口报关费用及出口关税(如有)。买方应承担货物进口清关费用、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其他在目的地国产生的所有税费。

3.5 价格调整:卖方保留随时调整人民币基准价的权利。调整后的价格适用于调整日后确认的订单。

第4条 付款

4.1 付款方式:买方可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全部订单价款:

  • (a) 在线即时付款:通过网站提供的在线支付方式即时支付。订单在卖方收到全额付款确认后自动进入处理流程。在线支付产生的手续费由买方承担。
  • (b) 电汇(T/T):按卖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电汇100%预付款。卖方在确认收到全额款项后安排生产及发货。电汇产生的手续费由买方承担。

4.2 付款条件:卖方保留要求买方提供额外付款担保的权利。对于新客户或大额订单,卖方有权要求全款到账后方可排产。

4.3 逾期付款:若买方未在订单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预付款,卖方有权书面通知买方解除订单,并要求买方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卖方解除订单后,有权自行估算直接损失金额并从预付款中暂扣,剩余预付款在三十(30)天内退还买方;卖方应在暂扣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供损失明细。如有差额,双方另行结算。

4.4 维权费用:如卖方因买方拖欠付款而采取法律措施追偿,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维权费用。

第5条 交付与风险转移

根据买方选择的运输方式,适用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2020)。卖方的责任均止于在中国境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运输方式 适用术语 卖方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点
海运 FOB(指定装运港) 中国指定装运港 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
空运 FCA(买方指定承运人) 中国指定机场货站 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铁路 FCA(买方指定承运人) 中国指定铁路起运站 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5.1 货物在上述风险转移点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的所有灭失、损坏、变质、延误、被盗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风险,即完全转移给买方。卖方对风险转移后发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卖方仅负责在风险转移点之前以合理方式包装货物,并确保货物在交付承运人时符合订单要求。卖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延迟、货物损坏、承运人破产、运输工具事故、天气影响、海关查验导致的损失等。

5.3 买方应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并自费为货物在运输途中购买足额的保险。卖方不负责代为投保。

5.4 若货物在风险转移后发生损失,买方应直接向承运人索赔。卖方可根据买方请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助买方追索,但卖方本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5 发货时间:卖方在收到100%预付款并确认到账后,应根据订单数量、生产计划及原材料供应情况,与买方书面协商确定预计发货时间。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尽力达成一致。
如因卖方原因无法在协商确定的发货时间内完成生产,卖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并协商新的发货时间。买方不得仅以发货延迟为由解除订单、要求退款或主张任何赔偿。
若卖方确因自身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能不足、原材料短缺、技术故障等)无法履行订单,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订单,并在扣除已经发生的不可回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已采购的专用原材料、定制加工费、专用人工成本等)后,将剩余款项在三十(30)天内退还买方。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的成本凭证(发票、工时记录或采购合同复印件)。
因不可抗力或买方原因(如未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延迟付款等)导致的发货延迟,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发货时间相应顺延。

第6条 检验与验收

6.1 买方应在货物运抵其指定交货地点后七(7)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检验。

6.2 如发现产品存在数量短缺或明显质量缺陷,买方应在检验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供清晰的照片或视频证据。

6.3 如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产品已通过验收,买方放弃就该批次产品提出任何后续索赔的权利。

6.4 对于在合理检验中无法发现的隐蔽缺陷,买方应在发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卖方,且最晚不应超过保修期。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视为买方接受该等缺陷。

第7条 有限保证

7.1 产品的有限保证条款以卖方另行发布的《ZB Wheelchair Charger – 有限保修条款》为准。该保修条款通过引用并入本销售政策,构成本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2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本第7条约定的救济措施是买方对产品缺陷的唯一排他性救济。

第8条 知识产权

8.1 产品中包含或附带的所有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卖方或其关联方独家所有。

8.2 买方不得对产品进行复制、修改、反编译、逆向工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卖方的知识产权。

8.3 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任何可能引起其注意的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9条 保密

9.1 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接触到的卖方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图纸、设计、价格、折扣、客户名单等,均构成保密信息。

9.2 买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交易之外的任何目的。此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9.3 买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卖方可强制执行本条款。买方应承担卖方因强制执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第10条 责任限制

10.1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任何间接损失、附带损失、特别损失、惩罚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业务中断、商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索赔,以及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发生的任何运输损失。

10.2 卖方对任何索赔的全部赔偿责任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 (i) 买方为该故障产品所支付的实际购买价款(此处“实际购买价款”系指该故障产品在对应订单中的单价乘以故障数量);
  • (ii) 100美元(USD)

买方明确理解并同意:即使本协议约定的排他性救济未能达到其根本目的,前述责任限制条款仍然适用。

10.3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卖方明示不提供任何默示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的默示担保、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担保、不侵权的默示担保。

10.4 本责任限制条款在排他性救济未能达到其根本目的的情况下仍然适用。

第11条 赔偿

11.1 买方同意赔偿、辩护并使卖方及其关联方、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免受因以下原因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的损害:

  • (i) 买方违反本销售政策的任何约定;
  • (ii) 买方对产品的任何使用、销售或分销行为;
  • (iii) 买方与第三方之间因产品使用产生的任何和解金或判决金额。

11.2 买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卖方任何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况,卖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费参与任何索赔的辩护。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单独达成任何可能对卖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和解。

第12条 退货政策

12.1 卖方不接受无理由退货。除非产品在交货时已损坏或存在本销售政策第7条约定的质量缺陷,否则买方不得退货。

12.2 对于符合第7条保修条款的质量缺陷,卖方优先按照保修条款约定进行修理或更换,不收取补货费。如因卖方原因无法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按原价退款,且不收取任何补货费。若卖方另行书面同意买方因非质量原因退货,则有权根据产品状况评估后收取15%至25%的补货费,补货费费率由卖方根据产品状况、退货数量、包装完整度等因素综合决定,卖方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补货费从退款中扣除;退回产品的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12.3 买方应在收到退货授权后三十(30)天内将产品退回,逾期该退货授权自动失效。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卖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政府行为、禁运、罢工、流行病、运输中断、能源或原材料短缺等。

13.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卖方的履约时间应延长相当于受影响的时间,并加上克服事件影响所需的额外合理时间。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十(30)天,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订单。解除后,卖方应在三十(30)天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但有权扣除已发生的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收回的直接成本(如定制原材料采购费),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的成本凭证,且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14条 买方合规与产品处置

14.1 买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其营销、促销、转售、分销、储存、运输、处置和产品售后监督的法律法规。

14.2 买方应承担因违反上述法律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罚款及法律责任,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成本、开支。

14.3 卖方不对任何产品的回收、处置作出任何承诺,也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若买方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产品为电子废弃物,买方作为产品所有者,应独立承担全部处置、回收或处理的合规义务。

第15条 适用法律与管辖

15.1 本销售政策及双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不适用其冲突法规则。双方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15.2 因本销售政策或双方交易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16条 一般条款

16.1 可分性:如本销售政策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效力。

16.2 完整协议:本销售政策构成双方之间就产品销售的完整协议,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的书面或口头协议、陈述、保证或沟通。

16.3 条款变更:卖方保留随时修订本销售政策的权利,最新版本自公布在官方网站(zbcharger.com)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公布日后确认的订单,已成立的订单仍适用订单确认时的条款。

16.4 不弃权:卖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政策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也不影响其日后行使该权利或救济。

第17条 语言

本文件以中文为唯一解释文本。任何英文或其他语言的翻译版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不同语言版本之间存在任何歧义或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

[English Version]

第18条 联系我们与通知送达

联系方式
如对本销售政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 电子邮件:zb@zbcharger.com
  • 公司名称:昆山市正百机电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通知送达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时即视为有效送达,不论是否被实际查阅。双方应确保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准确、有效,并及时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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